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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告诫加密钱币的风险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密斯暗示:“投资者若未能全面相识加密钱币及ICO的风险,或未有为大概承受重大损失作好意理筹备,便不该作出投资。如果投资者将法定钱币加密钱币存放在不受禁锢的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内,便应留意蒙受黑客入侵及资产被调用的风险。”

  备注:

  本会亦促请投资者在投资加密钱币及ICO和利用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的处事时,应留意有关价值大幅颠簸、遭黑客入侵及欺诈的风险正日渐增加。由于上述勾当是在网上产生,受害人大概难以向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或骗徒采纳催讨任何损失的动作。


  以下为通告全文:



  2018年2月9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再次提醒投资者,当与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举办生意业务及对首次代币刊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简称ICO)作出投资时,应防御傍边的潜在风险。证监会于2017年9月5日发出有关ICO的声明(注1)后,针对多家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及一些ICO刊行人采纳了禁锢动作。


  证监会亦先后致函七个ICO刊行人。它们大多已确认有遵从本会的禁锢束度,或已即时遏制向香港投资者发售代币。证监会将会继承密切监察ICO勾当,且不会将就任何违反香港证券律例的行为。


  证监会申饬投资者防御加密钱币风险

  证监会于9月发作声明,阐释在ICO的布置或相关加密钱币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证券”时,须遵守的发牌及承认划定。证监会亦申饬投资者防御ICO及加密钱币所涉及的潜在风险,譬喻欺诈、畅通性不敷及订价欠缺透明度。另外,证监会在2017年12月11日发出通函,表明任何机构如提供任何与比特币(Bitcoin)期货合约或加密钱币相关投资产物有关并组成“受规管勾当”(界说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业务,均须向证监会取得适当的牌照或承认。


  若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与香港并无任何连络,或并无就属于“证券”的加密钱币或“期货合约”提供生意业务处事,证监会对这些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及ICO刊行人未必有禁锢权力。然而,一旦发明有欺诈之嫌,本会可将有关个案转介警方观测。




  证监会留意到,以逐日成交量计较,有多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络的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均名列全球首20位。http://www.bibaodao.com/blockchain/

  ICO根基上是操作的初创企业举办的众筹勾当。ICO刊行人一般会征询状师、管帐师及参谋等市场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在他们的协助下将所发售的加密钱币建构为成果型代币,藉此绕过《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禁锢范畴和规避证监会的禁锢。




  这些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大部门已确认并无就有关加密钱币提供生意业务处事,或已即时采纳更正法子(包罗从生意业务平台将有关加密钱币下架)。证监会在适当的环境下,,尤其对漠视《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文的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和重犯者,大概会采纳进一步动作。



  2月9日,香港证监会告诫加密钱币的风险。香港证监会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络的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同时致函七个ICO刊行人。证监会会继承监察市场并会在须要时候采纳法律动作。

  已往有投资者向证监会投诉,指他们无法从在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开设的帐户中提取法定钱币或加密钱币。部门投诉人指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调用他们的资产或哄骗市场,或指生意业务所平台产生技能妨碍令他们承受重大损失。有数宗针对ICO刊行人的投诉指傍边涉及无牌或欺诈勾当。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暗示:“我们会继承监察市场,并会在须要时采纳法律动作。不外,我们亦促请市场专业人士妥善执行把关事情,以防备欺诈或可疑集资勾当,并协助本会确保律例得到遵守。”

  证监会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络的加密钱币生意业务所(注2),告诫它们不该在未领有牌照的环境下交易属于“证券”(界说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加密钱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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