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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安全-大打击还是监管过度?

专业律师Lutz Auffenberg及其律师事务所Fin Law专门从事金融科技和创新技术领域。 特别是,区块链技术及其法规是他活动的重点。 在他的来宾帖子中,他对有关引入电子证券的法律草案进行了批判性研究。

本文首先出现在FIN LAW博客上。

随着关于引入电子证券的法律草案的制定,司法部和财政部还提议在今年夏天建立一种新的加密证券监管制度。 据认为这是电子证券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当前法律草案的定义,该电子证券与其他电子证券的区别仅在于将其输入到加密证券寄存器中。

加密证券登记册应由受金融监管当局适当监管的公司保存。 根据当前草案草案的思想,必须将它们保存在分散的,防伪的记录系统中,在该系统中按时间顺序记录数据并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删除和后续更改的方式保存数据。 根据草案的理由,选择术语“加密证券登记册”对技术开放。 因为根据该定义,仅可以使用分散存储方法,所以根据当前技术水平,最终将仅考虑基于分布式分类帐技术的记录系统。 但是,加密证券注册管理机构不应考虑使用公共区块链,因为例如,硬分叉事件的风险将不可控制。 因此,只有私有区块链才能实际使用。

哪些信息应存储在加密货币注册表中?

有关已登记证券的全面信息应存储在加密证券登记册中。 根据该草案,加密货币安全注册商必须特别清楚地标识证券(例如ISIN),有关发行人的信息,持有人,处置障碍,第三方的权利以及有关加密货币是以证券交易银行或托管人名义(集体托管)或在各个所有者的名字上进行注册,保存。

新规定旨在确保在加密证券登记册中确定的持有人在法律上也被视为持有人。 有关加密证券的处置仅应在其已输入基础加密证券登记册中后生效。

令牌化证券是否必须输入加密证券登记簿?

发行代币化证券时,对于加密证券的新规则不是强制性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有可能在公共区块链上发行“经典”安全令牌,该令牌将通过基础令牌条款链接到某些投资者权利。 但是,与未注册的安全令牌相比,加密证券的最大优势将在于它们能够真诚地获得且不受阻碍的能力。 根据当前的证券法,如果没有证券的物理体现,??则无法获得此财产,这可能会使加密证券可交易。

在何种程度上需要中央登记册?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分散存储方法的安排不会改变加密证券注册商将保留中央数据库这一事实。 除了引入关于加密证券登记簿的规定外,法律草案还规定了一种法律虚构,根据该虚构,电子证券应被视为德国民法意义上的事物。 从民法意义上来说,针对事物的虚拟证券的收集已经完全足以使适用于令牌化证券的善意和无担保购买的法规得以适用。

为此,它不需要中央寄存器。 相反,引入加密货币中央登记册将意味着立法上拒绝代币化证券提供的技术创新可能性,因为监管将通过省略通常需要的中介机构(例如中央证券存管处)来防止提高效率的潜力。 对于基于文件的证券,为了实现实际实物项目的电子交易,将其发布到中央证券存管处可能是有意义的。 但是,在公开可见的区块链上已经可以理解的分配关系中,对中央数据库的强制性使用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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