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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营运虚拟资产生意业务平台大概属违法

46.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生意业务平台所採纳的营运架构及所採用的科技,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信託架构

21.公家可透过数种途径(包罗ICO、投资基金、中央生意业务平台及场交际易柜檯)举办虚拟资产生意业务。一如主要司法统领区的其他证券禁锢机构,证监会最初採取的目的是釐清虚拟资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勾当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禁锢束度所规管。此目的需要凭据每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举办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发其在禁锢方面的态度13,而且增强了投资者教诲和对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採取禁锢动作14。颠末上述法子后,香港的ICO勾当有所淘汰,而在某些个案中,刊行人打消了ICO生意业务。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生意业务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加ICO或在虚拟资产平台长举办ICO生意业务。

59.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务状况来设定生意业务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法评估会合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淨资产来包袱风险和大概招致的生意业务损失。

5.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交易范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等闲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态度书所述的新禁锢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大白,许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颠簸不稳,并且很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代价,岂论它们是在受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交易,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相识和有本领打点有关风险的环境下,才参加虚拟资产生意业务。

固然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各具差异的条款和特点,这些合约普遍是容许投资者就相关虚拟资产在某个将来日期的价值举办投机勾当的东西。由于这些期货合约大部门都不受禁锢及高度杠杆化,故被认为具有极高的风险。

29.别的,证监会本日颁发了一份声明,表白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大概违反香港律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醒。

h.虚拟资产的开拓环境,包罗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标功效,及过往与其汗青和开拓环境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

31.虚拟资产生意业务平台凡是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生意业务。正如《11月1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勾当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生意业务处事,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统领范畴。有鑑于此,证监会引入禁锢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生意业务平台纳入其禁锢范畴。

2019年11月6日

72.有关管帐及审计的具体划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12.1至12.2段。

51.另外,鑑于虚拟资产的独占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繫实体应设有详尽的措施,从操纵及技能角度处理惩罚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66.据报,市场哄骗及违规勾当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傍边最常採用的方法与就其他资产种类所运用的方法并无重大别离,譬喻幌骗(spoofing)、层叠法(layering)及“唱高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态度书:禁锢虚拟资产生意业务平台》全文

6.证监会亦谨此表白,纵然虚拟资产生意业务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禁锢,在该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并不受合用于以传统方法销售“证券”或“集团投资打算”4的任何承认5或招股章程挂号6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合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划定。另外,纵然在持牌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7,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承认措施和招股章程挂号制度所规限。

18.证监会在《11月1日声明》中具体阐发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傍边部门是因虚拟资产的固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罗洗钱、可怕分子资金筹集、欺诈、颠簸性、活动性和市场哄骗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生意业务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门平台的设计旨在决心离开任何禁锢束度的范畴,故不受任何禁锢尺度所规限。这些平台不单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敷,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存眷。平台运作间断时有产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蒙受黑客入侵,乃至投资者承受重大损失的报道。另外,平台的生意业务法则大概欠缺透明度及公正性。

32.证监会获赋权向举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勾当”的人士批给牌照。在该禁锢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生意业务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生意业务,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统领范畴内,并须领有第1类(证券生意业务)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生意业务处事)受规管勾当的牌照。在合伙格的平台营运者切合其他发牌划定(包罗适当人选准则)的环境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策划虚拟资产生意业务的业务。

《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告诫》全文

保险

两份文件的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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